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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永定县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(摘要)

  (一)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十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,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。

  (二)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增加安排就业500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前三年应征的增值税,属县级部分的,经县财政部门批准,给予返还。外商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或增加安排就业1000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除享受前款规定外,第四至八年缴纳的增值税,属县级分成部分的,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按50%数额,以无息贷款形式借给企业周转。

  (三)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。外商投资企业种植、生产、加工的农副产品,国内销售部分的增值税,属县级分成部分的,前五年经县财政部门批准,给予返还,利用荒山、荒坡、荒滩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除享受前面税收优惠外,其农业税、特产税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前五年全部返还,后五年减半返还。

  (四)外商举办高新技术企业,其生产的高科技产品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,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,三年内经县财政部门批准,给予全部返还。

  (五)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产品出口。凡年出口创汇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,其出口所需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,银行优先列入贷款计划给予扶持;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,可优先解决财政周转金或贴息贷款。

  (六)鼓励外商增加企业投资,扩大生产规模。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利润,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,免征再投资部分新增所得税的50%,原企业新增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的,五年内经县财政部门批准,给予返还,新办企业的新增值税,按第二、三条规定执行。

  (七)外商投资企业用地,按照国家的土地政策,比照当年的基准地价下调30一50%并允许外商投资者按50%、30%、20%分3年分期付款,外商利用荒山、荒滩、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,其地价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给予更大的优惠。外商投资企业(除房地产开发外)也可通过租债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使用费投产前免缴,投产后两年免缴,自第三年起减半征收五年。

  (八)外商投资开发我县旅游区,可以减免征收我县制定的相关收费项目,在地价上给予最大的优惠。外商在我县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,除享受《福建省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》的有关优惠政策外,可比照实行我县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。

  (九)外商在我县境内购买国有老企业,原有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价转让。厂房、设备、公用设施等按现行资产评估下降20一30%出让。若兼并倒闭、停产1年以上的国有企业,其固定资产按现行估价下降30一50%出让。

  (十)鼓励外商嫁接改造现有的国有企业、二轻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,国有企业、二轻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嫁接改造新增加的增值税(与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算术平均额相比)属于县级分成部分的,两年内入库税单由县财政予以全部返还,第三年至第五年新增加增值税中属于县级分成部分的,由县财政返还50%。

  (十一)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实行"一个窗口"收费,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,对有幅度的收费项目,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,并免征城镇教育配套费、商业网络配套费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自来水增容费等,由地方小电网络供电的,免征电力增容费。

  (十二)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外商,其亲属子女要求出国定居、探亲等,只要符合条件的优先上报审批,在我县实际投资5万美元以上者,外方投资者可申请为其亲属办理若干名"农转非",但每个项目的投资者累计最多不超过8名。

  (十三)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,负责协调处理和解决外商及投资企业在产前、产中、产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
  (十四)对搭桥牵线引进境外资金到本县投资取得成功的单位和个人,按实际到资的3一5%由中方受益单位给予奖励。但原则上奖励单位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,奖励个人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。

  (十五)香港、澳门、台湾的公司、企业和县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  (十六)国家、省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未列出的,执行国家和省、市的规定,国家和省、市出台的新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,按新政策执行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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